保管合同能否附條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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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能否附條件取回?

保管合同能否附條件取回

保管合同能附條件取回,簽訂合同的雙方應該合同中有約定,沒有特別事由的就不能提前領取保管物。在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關於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領取的規定,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時間為:

1、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在現實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的短暫停留。一般來説,保管人對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沒有期限的。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促使該保管行為儘快完結。

2、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有約定的,保管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沒有特別的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3、保管人提供服務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滿足隨時取回物品的需求。寄存人的這一權利是有的。即不管當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約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如果寄存人提前或者逾期領取保管物給保管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寄存人要對保管人的損失進行適當的賠償。

二、保管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佔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保管合同種類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於保管人處,並於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保管合同屬於實踐的合同,寄存人委託保管人進行保管之前應該清楚保管物品的具體收費標準和保管時的注意事項,保管物交給保管人之後,保管人應該對保管物的安全進行負責,直至保管物歸還給寄存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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