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合同成立時是否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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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成立時是否有約束力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附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這一生效要件,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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