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沒到期毀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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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合同沒到期毀約怎麼處理?

簽了合同沒到期毀約怎麼處理?

簽了合同沒到期毀約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合同責任的承擔形式種類:

繼續履行

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合同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於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採取補救措施的方式是什麼?

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11北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6北條仍不能確定合同責任為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在當代社會,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一些事項來作出全面的履行。一旦存在着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之下,就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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