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簽訂合同簽了毀約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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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勞動合同簽了毀約怎麼賠償?

單位簽訂合同簽了毀約怎麼賠償?

賠償金按經濟補償的兩倍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勞動合同違約承擔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兩年內,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約定每月給其多少錢的補償,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到了競爭單位的公司工作,公司才有權要求勞動者付違約金。這就是所謂的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應當履行,如單位沒有理由撕毀合同,導致毀約發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員工賠償。賠償的標準按照員工平均月工資乘以入職年限的基礎上雙倍。單位不給員工賠償,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舉證單位合同違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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