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了簽訂了勞動合同想毀約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大學畢業了簽訂了勞動合同想毀約怎麼辦?

大學畢業了簽訂了勞動合同想毀約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説,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祕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擔。”

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勞動者應比對法律法規及諮詢專業人士,並注意以下事項:

1、具體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因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可以設定違約金。且需要以書面形式約定。

2、具體標準

立法上對具體標準有限制,即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法規定,只要是員工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辭職或者是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都是合法的。但是必須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進行説明,用人單位好提前做出相關的交接事宜。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必須要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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