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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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並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應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異議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實體方面包括:
1,雙方約定解除中,條件未成就。
2,並未表示不履行主債務。
3,並未遲延履行主債務。
4,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並不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並未發生不可抗力。
6,雖發生不可抗力,但不影響合同的實現等。
程序方面包括:
1,遲延履行主債務並不嚴重影響合同目的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沒有催告履行。
2,遲延行使解除權導致該解除權消滅。
3,未履行通知義務等。
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解除合同條件未成就,解除權已消滅,主張解除的當事人未通知對方,應當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關係繼續有效,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反之如果解除條件均成立,應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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