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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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有以下幾點:
一、用虛假標的的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第三人對質押標的的虛假有過錯,應當在因其過錯形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三、質押人出具質押擔保併成就合同目的後,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金融機構未盡對質物權屬審查義務的過錯責任,金融機構違反該義務導致借款不能收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時未予充分注意,未採取向出具存單的銀行核押或詢問等有效措施,對簽訂無效質押合同存在重大過失。
六、以經過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進行質押的,不得以存款關係的瑕疵對抗質權人,質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行使質權。
七、用以質押的存單如系公款私存,不影響質押的效力。
八、以國債出質的,質權自國債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九、質權人明知處於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户存在着潛在風險仍接受的,應對因質押物價值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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