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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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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