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效力是如何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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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效力是如何鑑定的關鍵取決於合同當中的內容,以及簽訂合同的一些形式要件是否具備。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合同無效情形有:
1、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
2、意思表示不真實;
3、標的不確定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無效合同的效力是如何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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