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一、可以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抵押人將他人的財產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為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籠統地註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於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抵押行為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如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複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5、對於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訂立抵押合同;或經核實儘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抵押後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如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由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有其他訴訟保全的財產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抵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於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於抵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二、應當如何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應當由債權人與抵押人以書面方式簽訂,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當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時,債務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實踐中,債務人與第三人關係密切,第三人是受債務人的委託而為其債務的履行作擔保,但在抵押合同中,第三人是抵押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承擔債務履行的擔保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僅僅是主合同中的當事人。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這是指主合同的狀況;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這關係到抵押人什麼時間開始承擔擔保責任;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誰的。這關係到抵押物的可靠性和確定性;

4.抵押擔保的範圍。這是指抵押人擔保債權的範圍,比如,一個貸款合同,借款人貸款100萬元人民幣,抵押人可以約定只擔保100萬元的本金的清償,也可以約定擔保10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還可以約定擔保本金、利息和其他違約責任的履行;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雙方需要在抵押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合同簽訂的時間。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內容有欠缺的情況下,可以協議補充。

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會把簽訂好的抵押合同辦理公證手續。但其實,合同公證並非訂立抵押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抵押合同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不過,為了更好地保障抵押合同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申請公證,我國並沒有取消該制度,但是這個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不公證也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