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履行合同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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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履行合同有什麼後果
合同簽約完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後果有很多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後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債務人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如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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