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與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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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區。

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與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經營者:張XX,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拱墅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斯X、佔志偉,浙江疊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餘杭區(杭州餘杭高新農業示範中XX內)。

法定代表人:陶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夏千林,浙江天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以下簡稱龍X經營部)與被上訴人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三意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8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X經營部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金三意公司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228197元;2、請求判令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本金228197元,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金三意公司承擔。

金三意公司向原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龍X經營部就未使用的油65桶承擔退貨的違約責任;2、判令金三意公司不必向龍X經營部支付油款;3、判令龍X經營部向金三意公司賠償損失297610.13元;4、判令龍X經營部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原審第二次庭審時,金三意公司要求第一項反訴請求中未使用油的數量以實際清點為準。原審第三次庭審中,金三意公司表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未使用油的數量仍以65桶油為準,並增加一項反訴請求:本案鑑定費用25000元由龍X經營部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近六、七年來,金三意公司定期向龍X經營部購買大豆油,送貨單顯示平均間隔時間7天左右,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交易時雙方先通過電話確認好價格和數量,龍X經營部將油車開到金三意公司,直接加入油桶,金三意公司簽收送貨單,實際交易以送貨單為準。2016年1月至3月,龍X經營部共向金三意公司供食用油及輔料16次,其中編號XXX送貨單註明“一級大豆油”,其他供食用油的送貨單名稱及規格欄標有“純”字。後龍X經營部製作《2016年1-3月份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對賬單》一份,載明:1月份供食用油5次計321桶(其中3次明確寫明色拉油),扣除洗桶費321元后計貨款92847元,另有輔料款4308元,合計未付貨款97155元;2月份供食用油2次計128桶,扣除洗桶費168元后計貨款37125元,另有輔料款4556元,合計未付貨款41681元;3月份供食用油4次計237桶(均明確寫明色拉油),扣除洗桶費237元后計貨款68551元,另有輔料款20810元,合計未付貨款89361元;以上合計未付貨款228197元。該對賬單通過QQ發送金三意公司財務核對無誤。金三意公司曾於2016年5月12日委託第三方檢測食用油是否含有棕櫚油。2016年6月8日檢測單位提交檢測結果通知。金三意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龍X經營部工作人員於5月6日、5月18日、5月26日詢問金三意公司“報告單有沒有拿到?”“還要幾天?能不能跟老闆講叫財務裏把款子先打二個月還有一個月的款等報告出來再打,如油有問題,我店還在又跑不掉是吧。”6月13日又問:“這麼忙?中午你們單位那天拿報告單的電話有根我聯繫,他姓啥?”回覆:“姓吳”“我們主任”。2016年8月25日,金三意公司申請司法鑑定。經本院委託,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所對當事人簽字封存的三瓶大豆油樣品的質量進行司法鑑定,並於2017年1月17日出具“浙商檢[2016]質鑑032號鑑定報告書”,認為:1、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標的物棕櫚酸、硬脂酸、油酸、亞油酸、亞麻酸等主要特徵指標,均符合大豆油的特徵指標;2、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標的物大豆油樣品質量指標中酸值、過氧化值、煙點均不能達到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該三個指標不合格表明大豆油已出現腐化變質,環境温度過高、存放密閉性不好、光照等環境因素影響也會有一定關聯。鑑定意見:鑑定標的物未達到一級大豆油質量標準要求。收到該鑑定報告書後,金三意公司於2017年3月15日提出補充司法鑑定申請,要求該所用氣相色譜質譜法等方法對標的物是否含有棕櫚油等其他成分進行補充鑑定。2017年7月24日,該所以前期提供的三瓶樣品因檢測項目較多已消耗完,未能提取鑑定所需樣品為由,將材料退回原審法院。另查明,金三意公司為本案訴訟已支出鑑定費25000元。庭審中,龍X經營部、金三意公司均認可雙方只交易大豆油,送貨單上“純”是指一級大豆油;交易案涉食用油所用的小油桶沒有標識,龍X經營部進貨是大桶,分裝後加蓋,每桶45kg;本案檢測所用樣品於2016年6月21日封樣;雙方此前貨款已結清,案涉對賬單上的數額沒有支付。龍X經營部還陳述:對金三意公司在反訴狀中主張的每桶油單價6.45元予以認可;金三意公司檢測油品質量的事情,大概5月才告訴龍X經營部,一開始不知道,檢測結果是6月8日拿到報告才告訴龍X經營部;對賬單上寫色拉油,是簡稱,用於區分油和輔料,實際是一級大豆油。金三意公司還陳述:案涉食用油儲存於公司倉庫;所購食用油用於油炸食品,最早以前的油可以炸到160罐,案涉食用油只能炸80罐,開始不知道,按常規炸,後來送去客户出現質量問題,發現是油的問題;糖醋里脊等食品的口感欠佳等質量問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客户衡量對比;色拉油和一級大豆油的市場價格有差異,但沒有具體的標準。

原審法院認為:龍X經營部與金三意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現雙方對買賣一級大豆油和案涉貨款尚未支付的事實無異議,發生爭議的主要焦點是龍X經營部提供的食用油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經審查,根據“浙商檢[2016]質鑑032號鑑定報告書”和送貨單、對賬單、聊天記錄等證據,結合雙方的庭審陳述,原審法院認定龍X經營部所供案涉食用油中部分不符合一級大豆油標準。具體分析如下:一是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標的物大豆油樣品質量指標中酸值、過氧化值、煙點均不能達到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雖鑑定報告指出,“該三個指標不合格表明大豆油已出現腐化變質,環境温度過高、存放密閉性不好、光照等環境因素影響也會有一定關聯”,但庭審中龍X經營部陳述案涉食用油從進貨到銷售僅相差一個多月,即使以2016年1月銷售給金三意公司測算,與司法鑑定時間也僅間隔13個月左右,尚未超質保期,亦無證據表明存在樣本存放環境温度過高、存放密閉性不好、受光照等不利因素,故該三個指標不合格應為鑑定標的物自身未達到一級大豆油質量標準要求。龍X經營部認為本案所涉的大豆油均是散裝形式供貨,未進行封口包裝,且交貨後放在金三意公司廠房裏,該65桶大豆油是否是之前龍X經營部所供的油品已經無法確認,不排除金三意公司向其他供貨商進貨或者惡意摻雜其他材質等的可能性。由於2016年5月金三意公司已將其懷疑食用油存在質量問題告訴龍X經營部,在金三意公司委託鑑定的結果出來後,當事人雙方從65桶食用油中取樣並封存的行為,可以推定龍X經營部曾到金三意公司現場處理此事並認可該65桶油系其銷售,原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召集當事人雙方到場鑑定時,亦未發現封存樣品有異常情況,故龍X經營部的上述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二是關於金三意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質量異議有無超出合理期間的問題。龍X經營部辯稱,金三意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本案所涉的油比一級大豆油顏色較深,説明其可以用肉眼區分棕櫚油和一級大豆油,故每次收貨時金三意公司理應對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且金三意公司對貨物還要進行入庫程序,這個期間理應視為金三意公司的合理檢驗期間,最遲的檢驗時間點也應該在使用時進行檢驗。經審查,本案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故金三意公司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對方。因本案當事人雙方已經買賣食用油多年,結合供方採用油車現場罐裝的方式交付貨物,以及事後封存樣品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交貨方式比較簡便,沒有采用取樣檢驗的方式驗收。故金三意公司在使用中發現食用油存在問題,亦符合常理。龍X經營部認為金三意公司在每次收貨或入庫時能以肉眼比對方式驗收,但該方式即使可行,也僅是外觀上的初步驗收,現金三意公司在使用中發現食用油質量不符合約定並及時通知龍X經營部,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龍X經營部關於食用油已由金三意公司現場檢驗、不存在質量問題等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採信。三是不符合一級大豆油質量標準要求的食用油數量。因案涉食用油基本已被金三意公司使用,無法通過檢測等手段確定該部分食用油的數量。金三意公司雖主張案涉食用油均不符合一級大豆油質量標準,但根據以往金三意公司使用食用油的週期,其尚未使用的食用油應為龍X經營部近期提供的貨物,即檢測樣本也為近期提供的食用油。結合龍X經營部提供的對賬單記載的交易時間為1-3月,並逐次寫明11次食用油交易明細,其中1月有3次明確註明色拉油,3月則全部註明為色拉油,這與金三意公司發現問題時間在3月以後且案涉食用油已大多使用的現狀相吻合。而龍X經營部陳述對賬單上寫色拉油是簡稱,用於區別輔料,但該解釋與同一對賬單上部分標明色拉油、部分沒有註明相矛盾,原審法院不予採信。綜上,原審法院推定龍X經營部銷售給金三意公司的案涉食用油中,3月份所供的食用油不符合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計貨款68551元。金三意公司認為案涉食用油全部不符合一級大豆油標準,但此前其未向龍X經營部提起過質量異議,現有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2016年1-2月所供食用油存在質量問題,故該意見不予採信。依據法律規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龍X經營部提供的部分食用油不符合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金三意公司據此要求退還尚未使用的65桶油的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金三意公司要求扣減案涉全部貨款,因其餘食用油已使用完畢,相應的貨款應予以支付,但3月份所供食用油存在質量問題,應予以扣減,參照金三意公司陳述的單位色拉油/大豆油油炸食品數量的變化,酌情確定扣減24842元。金三意公司主張龍X經營部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以後,其會根據發票數額向龍X經營部付款,因無證據證明龍X經營部提供發票是金三意公司支付貨款的前提,故對該意見不予採信。如龍X經營部未依法開具發票的,金三意公司可收集證據另行處理。由於當事人雙方對案涉食用油的質量問題存在爭議,故龍X經營部要求金三意公司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金三意公司尚應支付龍X經營部貨款184488元,故本訴中龍X經營部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反訴部分,關於金三意公司主張因案涉食用油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其所受到的損失應由龍X經營部賠償問題,因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龍X經營部對其主張又不予認可,故該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基於龍X經營部出售的案涉食用油客觀上不符合雙方的要求,勢必給金三意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結合本案實際,原審法院酌情確定金三意公司因龍X經營部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龍X經營部補償40000元。案涉鑑定費用,原審法院確定由龍X經營部承擔。金三意公司的其餘反訴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食用油65桶(每桶重45kg);二、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貨款184488元;三、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損失40000元;四、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鑑定費25000元;五、駁回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61元,由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負擔452元;由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負擔1909元。本案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2882元,由杭州金三意食品有限公司負擔2495元;由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負擔387元。

龍X經營部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金三意公司支付貨款228197元,並駁回金三意公司原審全部反訴請求;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金三意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所涉的鑑定報告書(浙商檢[2016]質鑑032號鑑定報告書)不能確定留在金三意公司處的65桶油必然有質量問題;即使有質量問題也不能確定一定是龍X經營部的原因所導致。1、從鑑定報告可以看出,樣品油中的基本參數均符合國家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可以説明原料、成分等均是合格的。2、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三項為:酸值、過氧化值、煙點。鑑定機構已經明確註明:該三項與很多因素有關,比如:環境温度過高、存放密閉性不好、光照等環境因素。自龍X經營部將油品送至金三意公司處後,油品就一直由金三意公司負責存放直到雙方取樣(2016年6月21日),之間相隔時間至少3個月以上。所以環境的不恰當是有可能導致雙方2017年6月21日提取的油品產生前述三項指標不合格的。但是,該環境因素均是由金三意公司掌控,完全脱離龍X經營部的控制範圍。所以,鑑定機構檢驗出來前述三項指標不合格到底是龍X經營部提供的油品本身就存在問題還是金三意公司保管不慎所導致,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個事實。原審法院將環境因素導致鑑定出來三項指標不合格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龍X經營部,龍X經營部認為是錯誤的。客觀上,龍X經營部是沒有任何辦法來舉證證明對方所實施的保管情況,但是金三意公司完全有能力、有條件來證明自己的保管符合規範。3、本案所涉的油品是從2016年1月-3月供給金三意公司的,其後均是由金三意公司保管,且均是無密封包裝的,任何人隨時都可以打開油桶上蓋並接觸到裏面的油品。所以在長期由金三意公司保管的情況下,不能排除金三意公司或者第三人過失或者惡意對桶內的油品進行參雜其他雜質導致油品出現問題。4、2016年6月21日取樣封存的目的是不再讓當時存放在金三意公司處的65桶油可能繼續受到外界環境、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再讓油品繼續惡化下去。這樣的做法也是無奈之舉,相比之下是最優良的方法,而並非是對當時65桶油一定是合格的一級大豆油做出的確認。5、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之後理應由買受人承擔。綜上,龍X經營部認為,在金三意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接收油時該油就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理應認定該油質量是符合國家標準的,金三意公司應該要支付65桶油的價款。二、即使認定65桶油存在質量問題,原審法院酌情確定扣減24842元是存在錯誤的。1、除所剩65桶以外的油品均已使用完畢,金三意公司應當支付相應貨款,該點原審法院已經予以認定。2、無證據證明龍X經營部提供的除所剩65桶以外的油品存在質量問題。即使鑑定報告中的鑑定出來鑑定對象(三瓶樣品大豆油)存在質量問題,該結果也僅能説明65桶油存在質量問題的。而該65桶油並非是從全部供貨的油中選取出來的,沒有代表性,而是金三意公司按順序使用後最後剩餘的65桶,雙方也沒有約定65桶油的質量好壞與全部油品質量好壞有直接關係。並且,雙方於2016年6月21日取樣時,金三意公司已經將除65桶以外的其餘油全部使用完畢了。3、金三意單方陳述色拉油/大豆油油炸食品數量的變化,沒有事實根據,僅是金三意公司單方口頭陳述,具體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數量變化無從考證,原審法院予以參照毫無意義。4、根據金三意公司陳述以及金三意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投訴報單》,即使該報單是真實的,第三方提供給金三意公司的時間是在2016年3月7日,金三意公司做出處理的時間是在2016年3月8日,但是2016年3月5日、10日的油還是在繼續提供使用,這與常理十分不符。為什麼最後只剩餘了65桶呢?難道明知存在質量問題還要繼續使用嗎?況且,原審法院認為《產品質量投訴報單》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確認,那為什麼還要參照金三意公司陳述的使用龍X經營部提供的油後油炸食品數量會變化的意見呢?綜上,龍X經營部提供的65桶油以外的油品質量都符合國家標準,金三意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油有質量問題,並且已經使用完畢。三、龍X經營部無需補償金三意公司損失人民幣40000元。l、根據前述,油品即使存在質量問題也僅有65桶,且均存於金三意公司處,未提供給第三人(温州三溢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餘使用的油均不存在質量問題,是不會導致出現金三意公司原審中陳述的糖醋排骨等發黑的現象。2、金三意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提供給第三人的油就是涉案的油。3、即使金三意公司將涉案的油提供給第三人,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使用了該油進行糖醋排骨的煎炸。4、即使第三人使用了該油煎炸了糖醋排骨,金三意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糖醋排骨發黑是由於油導致的,也可能是煎炸技術、煎炸火候、調料、麪粉等其他種種原因所導致。5、糖醋排骨發黑的現象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到底發黑到什麼程度,到底是否導致不能食用,均是由第三人和金三意公司主觀排定,沒有科學和法律依據。6、金三意公司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賠償數額系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龍X經營部完全未參與,賠償標準缺乏客觀性。7、即便金三意公司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賠償數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但金三意公司是否實際向第三人進行了賠償也是尚未確定的,對於未實際產生的損失龍X經營部不應該進行補償。8、原審法院已經認為《產品質量投訴報單》本案無關聯性,不予確認。因此,第三人煎炸糖醋排骨出現問題與龍X經營部沒有因果關係,於法無據,龍X經營部無需對金三意公司做出補償。四、鑑定費25000元應由金三意公司自行承擔。1、該鑑定是金三意公司要求的,龍X經營部並不同意。2、該鑑定與本案無關聯性或者無全部關聯性。鑑定結果不能直接説明本案的油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最多隻能證明65桶油存在質量問題。本案中,龍X經營部一共向金三意公司提供了686桶油,金三意公司欲通過鑑定來證明686桶均存在質量問題,所以該舉證責任在於金三意公司。通過鑑定結果,該鑑定結果最多也僅能夠證明65桶油存在質量問題。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綜上,金三意公司舉證不能,理應承擔相應的鑑定費用,龍X經營部無需承擔;即使要承擔,也僅需按比例承擔65/686的鑑定費用,其餘鑑定費用應由金三意公司自行負擔。

金三意公司答辯稱:一、原審法院對於大豆油質量問題的認定於法有據,且也符合客觀事實。首先,金三意公司與龍X經營部合作多年,雙方一直合作良好,之前未曾拖欠過龍X經營部任何款項。金三意公司沒有任何理由為了拒付貨款而故意在龍X經營部提供的油中進行摻雜,這對龍X經營部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因此,龍X經營部在上訴狀中的部分陳述不符合客觀事實,也缺乏最基本的邏輯基礎。而大豆油存儲條件較為簡單,在正常情況下都能儲存近兩年,變質根本不可能是環境因素引起的,龍X經營部的説法顯然不能成立。其次,在本案訴訟產生前,金三意公司就因發現龍X經營部提交的油品存在質量問題而和龍X經營部溝通過。當時金三意公司提出要進行鑑定,龍X經營部也表示同意。當時為了鑑定的需要,雙方才共同在剩餘的油中進行取樣封存,當時龍X經營部全程參與,且最後封存時也在封樣上簽字,足以説明樣品並不存在問題,否則龍X經營部也不會簽字。再次,對於鑑定的樣品,原審法官曾經反覆詢問過雙方,雙方均對案涉油品仍在保質期內且作為樣品沒有異議,原審法院才會以此作為檢材組織鑑定,而龍X經營部等到鑑定意見作出後再對此提出異議顯然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採信。最後,關於龍X經營部提供的油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金三意公司在本案訴訟前就已經明確向龍X經營部提出,龍X經營部也明確回覆説“如油有問題,我店還在又跑不掉”,説明當時雙方都瞭解這些情況,所有才會有後面的取樣封存。原審法院結合上述這些事實,並根據鑑定意見,認定案涉大豆油存在質量問題於法有據,應當予以維持。二、原審判決依法合法合理,應予維持。1、關於有質量問題油的數量:首先,根據原審中查明的事實,金三意公司本來就是在使用油的過程當中發現質量問題,因此有問題的不單單是剩下的65桶油。其次,雙方進行鑑定主要目的就是針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爭議,鑑定結果當然適用。最後,由於客户反饋油有質量問題是在3月份初,説明實際上從二月份開始供的油就已經存在問題。另外,根據龍X經營部在3月份在對賬單中備註“色拉油”,原審法院據此認定3月份開始供油質量問題,判決減少24842元也較符合客觀事實,對雙方都比較公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2、關於鑑定費的負擔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因本案最終的鑑定意見為龍X經營部所供大豆油不符合一級大豆油的質量標準,與金三意公司主張的事實相符,因此依法鑑定費應當全部由龍X經營部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龍X經營部向金三意公司提供的油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原審法院判令龍X經營部減少貨款、賠償損失並承擔鑑定費用是否合理。首先,龍X經營部起訴之前,曾與金三意公司就涉案油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發生爭議,並前往金三意公司儲存油品的場所共同進行封樣,故其對於檢測樣品的儲存環境及油桶密封性應當有所瞭解。但直至雙方進入訴訟程序並對樣品進行司法鑑定的過程中,龍X經營部均未對油品儲存條件提出實質性異議。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案涉油品的儲存環境明顯不適宜的情況下,鑑定結論顯示油品的酸值、過氧化值、煙點不合格,應認定為系其自身品質所致。其次,金三意公司尚未使用的65桶油與其他已使用的油品相較沒有明顯的特殊性,故可以合理推斷剩餘油品的品質能夠代表龍X經營部當月提供的所有油品品質,即金三意公司已使用的部分油品亦存在質量不合格之處。據此,原審法院判令金三意公司除退還未使用的65桶油外,可就其他已使用的油品減少貨款,尚屬合理;鑑於龍X經營部提供油品的部分指標經鑑定確係不合格,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鑑定費用,並向金三意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酌情確定的損失賠償金額未明顯過高,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公正;龍X經營部的上訴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74元,由杭州市XX批發交易市場龍X糧油經營部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XX如

審判員 黃XX

審判員 張  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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