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欽南區XX與XX公司、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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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住所地欽州市欽南區。
代表人韋XX
委託代理人李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廖莉,XXX律師。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
代表人陸XX
委託代理人蔣XX,XX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XX,XX公司職員。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
法定代表人賴X
委託代理人蔣XX,XX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XX,XX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欽州市欽南區XX與XX公司、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為由,於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對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訴,是其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撤回對XX公司、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00元,減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欽州市欽南區XX負擔。
審判員揭業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