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複印件是否需要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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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複印件是否需要蓋章

合同複印件是否需要蓋章

合同加蓋公章的即為原件,複印件是指公章屬於複印的情形。一般來説複印件是不需要蓋章的,因為複製的原件上本身就有印章,而且一般合同都是以原件為準,複印件並不發揮原件的作用,大多是用來説明情況,而不像合同原件一樣用來證明合同的效力等。

訴訟證據上來説原則上覆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列舉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表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複製件或複製品,但合同複印件加蓋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二、書面形式合同必須蓋章嗎

(1)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這説明法律上認可先履行後補籤合同的這種情況。此時當然不能從補籤書面合同簽字蓋章時算合同成立,而應從實際履行對方接受時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義務或對方拒絕接受履行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約定合同自簽字和蓋章後成立,如果只是簽了字或只是蓋了章,合同是否成立?還應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不應糾纏於形式問題。當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來詭辯鑽空子,主張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擔責任。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

通常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一式多份的,但也有可能出現複印合同的情況,此時複印的合同不能作為合同原件使用,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的複印件其實並不需要蓋章,畢竟複印件上面本身就是有章的,只不過此時不屬於鮮章,多數情況下合同還是以原件為準,複印件的效力並不不會那麼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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