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生效的認定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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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合同生效的認定如何進行?

附條件合同生效的認定如何進行?

附條件合同生效的認定當出現合同當中所規定的條件達成的時候就可以認定成為有效。所附的條件必須具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

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

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二、附條件合同條件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

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

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通常所簽訂的合同就是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他是附條件的,也就意味着只有當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條件出現的時候,才能夠進行一定的法律效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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