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條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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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附條件合同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根據該規定,所謂附條件合同,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含義:

1、所附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附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屬於附條件合同。

2、所附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

3、所附條件是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貨等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的限制條件,就不屬於對合同效力的限制條件。

二、附條件合同種類有哪些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於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三、附條件合同訂立要注意哪些

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

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

因此,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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