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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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二、附期限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導致的法律關係也不一樣。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這樣説,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談不上合同生效的問題,但成立的合同並不當然有效。

(二)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體現的意志不同

(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反映的內容不同

(五)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所構成的要件不同

四、合同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書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生效期限,比如勞動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的生效,也許先簽了勞動合同,然後勞動者在約定的時間內正式上崗,那麼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應該是職工正式上崗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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