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合同變更索賠產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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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項目合同變更索賠產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工程項目合同變更索賠產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合同變更索賠產生的根本原因有合同矛盾或存在缺陷、遺漏或錯誤,這些常反映為設計和施工規定相矛盾,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不符合或相矛盾,以及一些商務和法律條款規定有缺陷等。這時,承包商應及時將這些矛盾和缺陷及時反映給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承包商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介紹指令後,造成施工工期延長或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予以證明後,發包人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有哪些?

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係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力在於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原合同並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後的部分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於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後的部分。任何一方對於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後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2.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向將來

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後變更前的時間。如變更前一方已經做出履行,另一方無法要求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合同變更後有可能使一方因變更而遭受損失,受損方可否要求賠償損失,原《民法通則》第115條(現《民法總則》已經刪除)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有學者認為,是否可要求賠償應當依變更類型來定:在法定變更中,因情勢變更不原則變更合同不能要求賠償,而因重大誤解變更合同,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損失;在約定變更中,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的,如對損失的賠償有約定,則可按照約定獲得賠償,如未約定,應視為當事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程項目如果涉及到合同的變更就應該要及時的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因合同的變更而涉及到的索賠其根打開的原因就在與合同中出現的漏洞,或者是合同中所約定的其它事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這也是避免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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