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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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常見的情形(原因)包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五.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此外按照《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還可能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如合同法規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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