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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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理標的物時需要處分者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或者經過所有人授權才能進行處分,這樣才能合法,否則就為無權處分。那麼,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於此場合,若採納構成善意取得時無權處分財產的合同有效的學説,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無權處分人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甚至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方法相對簡單。若對第51條採取反面推論的解釋,會出現一方面構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權利人不予追認而歸於無效,解決利益分配的方案便複雜化。

(一)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5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裏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以上就是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而言之,對於一般的無權處分合同,需要權利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未得到權利人授權而處分合同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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