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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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錯綜複雜,有一種情況是贈與人並無權處理贈與的物品,如遇到這種情況,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呢?這就是法律中關於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的問題,下文是本站為讀者整理的有關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的解釋,請閲讀理解。

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合同有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時,合同自始有效。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權利人又不追認的,合同無效。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為善意時,構成善意取得,照樣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於此場合,若採納構成善意取得時無權處分財產的合同有效的學説,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無權處分人向權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甚至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解決方法相對簡單。若對第一百七十一條採取反面推論的解釋,會出現一方面構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權利人不予追認而歸於無效,解決利益分配的方案便複雜化。

(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按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裏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三)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此他仍有損失時,再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但總有人會用自己沒有處分權的財產贈與他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法律都是公正的,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都是待定的,只有權利人確定是否追認,才會進行處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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