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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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經權利人追認後使合同生效,也可以通過撤銷的意思表示使其變成確定不生效的合同。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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