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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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其實就是指的合同已經成立了,但是並不符合生效的條件的規定,所以,這個合同能不能生效尚不確定的情況下,這時需要經有權人承認以後方能生效。那麼,關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這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法律後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並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説,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

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於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於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於交易的安全。所以對於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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