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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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待定糾紛怎麼解決?

合同效力待定糾紛怎麼解決?

合同效力待定糾紛應該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民法典》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典》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

1、狹義的無權代理。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3、無權處分。

4、承擔。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在當下的社會,合同的效力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一旦合同只認定為無效的話,就意味着合同內所不會約束雙方當事人是什麼,當然也有一些合同所簽訂之後是屬於效力待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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