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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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通常上雙方訂立合同後,就要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合同對雙方行為有一定約束性。但是當合同內容明顯存在瑕疵,或者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有失公平的。即便是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撤銷,要求法院宣佈合同無效。那麼合同法撤銷權期限是多久?我們通過下文簡單瞭解下。

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於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説,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

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 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二、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

日本判例理論上認為,依請求權説和這種説,詐害行為僅在共同擔保保全的限度內、並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係上歸於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不及於沒有參加撤銷權訴訟的債務人,對於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亦不生任何之影響;原狀恢復作為撤銷的效果,僅在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相對的關係上發生,債務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權利。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説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

可見,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僅限於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並不及於債務人;二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依《合同法解釋(一)》,債務人被作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可作為訴訟第三人(第24條),顯然是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撤銷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及於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者轉得人),因而屬於絕對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銷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74條第2款),《合同法解釋(一)》亦要求各級法院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第25條第1款),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於“財的方面”,實行相對的效力。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各方來講,撤銷權是一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權利,按照規定,合同法撤銷權期限是一年,當事人應該在知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過期無效。並且,當事人要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權,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一方的行為對自身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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