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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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那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撤銷權期限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並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説,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

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正是基於此種考慮,各國的立法往往都明確規定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本條規定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説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對於何時起算該期限,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本規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也就是説,在此期間內,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

綜上,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的規定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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