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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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立法精神,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債務相互抵銷;
(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 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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