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離婚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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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餘地。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

一般來説,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後,第二次提起訴訟才可能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直接撫養權歸屬問題。

如何認定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婚姻法》三十六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3)十週歲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見;


  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方式列出了應該定性為共同財產的範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傢俱電器;存款,一般以餘額分割為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為分割基數;股票,以資金賬户和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股權,以所佔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淨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着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4、是關於無過錯賠償及精神賠償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四十六條,對於無過錯方可提出精神賠償的範圍和種類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種情況,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對於賠償標準,高院的解釋是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實際賠償數額根據當事人自身的條件狀況,以及精神損害是否有嚴重後果,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賠償費因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從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

訴訟離婚的要選擇正確的法院,否則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因此,瞭解清楚訴訟離婚去哪家法院其實還是很重要的。而在訴訟的過程中,也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並且在哪方面產生了糾紛的,也需要相應的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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