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 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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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追訴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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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追訴起算點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具體的民事訴訟追訴起算點如下: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為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為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
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5、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期限到達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例如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祕密,以義務人一方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7、由於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以損害事實發生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後一段時間當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判中,侵害當時就可以發現受傷的,以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侵害當時沒有發現的,事後經過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所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規定。
法律依據:
我國《海商法》第258條規定: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算;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民用航空法》第135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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