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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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禁制令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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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制令的性質

筆者認為刑事禁止令與社區矯正一樣,都只是一種輔助刑罰執行的措施,而非管制刑或者緩刑的具體內容,所以刑事禁止令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革新。刑事禁止令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附屬性。首先,它是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內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在條文理解上,“管制”、“ 宣告緩刑”和“同時禁止”應當都是判處的內容,這就説明了刑事禁止令的作出與管制或者緩刑的判處是同步的,其效力依附於刑事判決或者裁定。其次,它還依附於管制或者緩刑。法院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只能是對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同適用刑事禁止令而不能單獨適用,也不能在判處管制刑和緩刑以外的其他刑罰時適用。

2、補充性。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罪犯在管制和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循的義務,而刑事禁止令則是要求特定的罪犯履行更多的特定的義務: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等。應該説刑事禁止令是對刑法規定的一般義務的補充和完善。

3、權威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及司法部聯合發佈的《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第十二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原作出緩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一旦出現撤銷的情形則馬上執行原判刑法,這充分體現了刑事禁止令的權威性和法律嚴肅性。

對於刑事禁止令的適用標準和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結合的犯罪事實來處理,我國法律上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判罰是非常明確的,如果適用於刑事禁止令的範圍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在禁止從事的範圍內進行了相關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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