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訴權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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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的訴權的限制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訴權的限制有哪些?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在《民法典》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二、辦理離婚手續訴訟費多少錢?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訴訟離婚的訴權限制,主要針對的是男性。辦理離婚案件,按照規定收取每件10~50元的訴訟費。不超過1萬元的財產分割離婚案件,不另收取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照財產總額加收1%的離婚訴訟費。一般來説,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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