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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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直接目的不同。

私益訴訟與公益訴訟的根本區別在於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前者以維護“私益”為目的,後者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私益是私人利益的簡稱,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傳統的私益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目的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為自己“私益”而訴。私益訴訟以調整個體之間利益衝突為基本對象,將訴訟完全侷限於爭議的相對解決或個別解決。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可以制止某些組織或個人違法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保障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得以實現,並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從而促進社會協調、穩定地發展。

2、訴訟功能不同。

私益訴訟具有事後性.是對特定主體之間已經發生的糾紛進行事後解決,以明確法律上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歸屬:公益訴訟除了具備訴訟的這一主要功能之外,還具有預防性,當公益可能受到侵害時也可以提起。公益之訴的一個特徵是提起公益訴訟並不以公共利益的實質損害為唯一前提,在公共利益可能遭到損害時也可以提起。由於公益訴訟的最主要特徵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代表社會起訴違法行為,以保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公益訴訟是對公益的一種積極的救濟方法,可以及時制止那些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做到防患於未然。

3、起訴主體和訴訟地位不同。

私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必須是和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認為其合法權益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不限於直接利害關係人.只要行為人侵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規定的起訴主體都有權起訴違法者。起訴人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組織和個人。私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在整個訴訟階段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包括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在訴訟中處於特殊的法律地位,表現在:起訴主體提起的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起訴人的“私”的利益.所以,原告不能像處分自己權利那樣來處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由法律對公益之訴起訴主體的處分權做出一定限制;法院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做出的裁決,對起訴主體並不發生效力.只對被告或代表社會利益的國家和社會公眾發生效力。

4、法院在訴訟中的職權不同。

公益訴訟與傳統的私益訴訟的重要區別是公益訴訟涉及到眾多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涉及到社會穩定.因此法院在公益訴訟中應當擁有更多的職權,行使司法權更積極,不受辯論原則的限制,例如:法官的裁判可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也應接受法官的審查,並不當然地成為裁判的基礎: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如事關公共利益的維護,法官也可以審理:法官還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其查證範圍並不限於當事人申請查證的範圍等。當然法官在維護公益時也應當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可以直接徵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的意見。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已經履行公告程序、徵詢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意見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

第十九條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而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上,在法律層面上沒有私益訴訟這樣的概念,所謂的私益訴訟,就是在他人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類似於污染環境這種侵權行為,侵犯到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檢察院或環保部門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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