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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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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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上述規定,你的朋友可以在二審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會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即可生效,立即執行。但是若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告知另行提起訴訟,即使你的朋友有充分的證據,法院也不會在二審判決中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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