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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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條件,是指附帶民事訴訟得以成立的前提。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刑事訴訟已成立;
(2)被告人被指控為犯罪的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造成了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3)在刑事訴訟中,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提出了賠償要求。以上三個前提同時具備,附帶民事訴訟才得以成立。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説,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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