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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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世界裏,無論是專業的法律人士,還是普通的受法律管轄和約束的民眾,都知道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最主要的兩部法律是《刑法》和《民法通則》,但也經常會出現一件案件既涉及到刑法,又涉及到民法。我們管這叫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條件是什麼?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請求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作為請求權人,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補的。

(3)人民檢察院,在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下,也可以作為請求權人。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遭受損失的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

(2)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人民檢察院不是“應當”而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人。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注意在此種情形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過由其監護人在訴訟過程中代行被告的權利、承擔被告的義務而已,但是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列明負有賠償責任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4)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在(4)和(5)情形下,遺產繼承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是如果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的,則不能將其列為被告。

如果繼承人不放棄繼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數額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數額為限。

(6)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時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保證人應當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附帶民事訴訟成年被告人的自願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親屬,注意這裏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的親屬並非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三、可以提起賠償的範圍

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

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原則上,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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