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第三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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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第三者承擔責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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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麼,第三者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係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且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現今社會上第三者插足離婚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了,第三者插足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必然免不了涉及到第三者插足離婚證據問題,對於當事人收集到的各種第三者插足的離婚證據效力如何,這關係着法院的判決結果。本文為您介紹的是第三者插足離婚證據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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