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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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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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如果第一次法庭上法官沒有宣判離婚官司的結果的話,那麼這項官司就還會有二審,那麼二審的期限一般是在6個月之後,如果在二審判決中原告或者被告對判決有疑惑的話是不能再次進行審判,因為法律規定案件只能審理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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