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寶法少民初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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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男,漢族,2009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東安縣XX。

(2014)深寶法少民初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唐XX,男,漢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東安縣XX。系原告唐XX的父親。

法定代理人秦XX,女,漢族,1986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東安縣XX。系原告唐XX的母親。

委託代理人李球蘭,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XX,男,布依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貴州省黔南州荔波縣洞塘鄉久安XX。

被告姚XX,男,布依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貴州省荔波縣洞塘鄉久安XX。

被告中國XX公司。

負責人尤XX。

委託代理人陳XX,男,漢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XX五組,系該公司員工。

委託代理人徐XX,男,漢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廣州市大學城外環東XX2010級法學院,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唐XX與被告姚XX、姚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燦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法定代理人唐XX、委託代理人李球蘭、被告姚XX、被告中國XX公司委託代理人陳XX、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訴稱:2013年10月2日17時30分許,被告姚XX駕駛粵B×××××號車輛在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街道XX行駛至社康中XX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頭右側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被告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受傷後在光明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2天,醫囑記載加強營養、住院期間陪護2人,出院尚需陪護3-5月,家長加強看護,骨折癒合前傷肢不可着地負重行走,骨折癒合後去除內固定,費用約需1萬元左右。2014年1月21日,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依法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10級。原告出院後多次與被告協商進行賠償,由於雙方對賠償金分歧過大,未能達成賠償協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後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鑑定費共計149,746.66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姚XX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姚XX答辯稱:被告姚XX已墊付25,000元。

被告中國XX公司答辯稱:1、殘疾賠償金,小孩應該按照農村的標準計算。2、護理費,原告主張的按7,559元計算,其提交的單位工資收入是5,500元,該項計算有誤,出院後的護理,醫囑説是需護理3-5個月,原告按5個月計算,請法院酌定。3、後續治療費認可8,000元,交通費、營養費主張過高,無票據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7時30分許,被告姚XX駕駛粵B×××××號車輛在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街道XX行駛至社康中XX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頭右側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車輛已在被告中國XX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限額的商業險,原告受傷後於2013年10月2日住院,在光明新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2天,11月3日出院,醫囑記載加強營養、住院期間陪護2人,出院尚需陪護3-5月,家長加強看護,骨折癒合前傷肢不可着地負重行走,骨折癒合後去除內固定,費用約需1萬元左右。住院期間由父親唐XX和母親秦XX護理,母親在深圳市XX公司工作,月收入4,500元/月,父親在深圳市XX公司工作,月收入5,500元/月。2014年1月21日,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依法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10級,花費鑑定費2,300元。另查,原告是農業户籍。被告姚XX與被告姚XX系朋友關係。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出生證、銀行流水、社保清單、人口信息表、誤工證明、營業執照(深圳市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執照(深圳市XX公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車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姚XX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參照2013年度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結合本院已查明的事實,計算出原告的損失為:

1、後續治療費10,000元,有醫囑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2、護理費33,166.67元,原告住院32天,疾病診斷證明書上寫明住院期間見兩人陪護,出院尚需陪護3-5月。鑑於原告系幼兒,並考慮到原告的傷情,本院對原告主張出院護理期間為5個月予以支持。原告由其父母護理。母親在深圳市XX公司工作,月收入4,500元/月,父親在深圳市XX公司工作,月收入5,500元/月,護理費用為33,166.67元[5,500元/月÷30天×32天×1人+4,500元/月÷30天×(32天+150天)×1人]。

3、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50元/天×32天)。

4、營養費1,000元,根據醫囑及原告的病情,本院酌定1000元。

5、交通費1,000元,根據原告的病情、住院天數,本院酌定交通費1,000元。

6、殘疾賠償金21,085.68元,原告系農業户籍,其傷殘等級為一個拾級,故殘疾賠償金為21,085.68元(10,542.84元/年×20年×10%)。原告主張按城市標準,因原告無固定收入,故不予支持。

7、鑑定費2,3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10,000元。

以上各項合計人民幣80,152.35元,此數額為原告實際損失,此款未超過交強險保險限額,依法應由被告中國XX公司承擔,被告姚XX和被告姚XX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唐XX因本次交通事故還應得的賠償額為人民幣80,152.35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人民幣80,152.35元;

三、駁回原告唐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47元,由原告唐XX負擔765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882元。該款原告唐XX已預交,被告中國XX公司徑付原告唐XX即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方X(兼)

書記員詹XX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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