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法民一初字第1595號原告謝XX訴被告石XX、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原告謝XX,男。
委託代理人歐XX,寧遠縣大鵬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XX,男。
委託代理人姜華,湖南舜源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
原告謝XX訴被告石XX、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光力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酒蘭、鄧XX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X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謝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謝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謝XX承擔。
審 判 員 楊光力
人民陪審員 李酒蘭
人民陪審員 鄧XX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曼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