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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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税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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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具體應該怎麼寫

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電話

被申請人:**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複議請求: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年*月*日作出的“**號”税務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不服,現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號”税務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土地增值税清算問題

    (一)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分期開發,應分期清算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税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税,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申請人在建設過程中是分棟審批許可,統一規劃,陸續建設,如拆遷補償費、配套設施費等相當大的成本是難以準確分割,時至今日仍在發生。被申請人以**年底的拆遷補償費等費用為基數,再按建築面積比例法在各期之間分攤,將會導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減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額。基於成本無法準確確定的原因,該項目完工之前採取預徵土地增值税的方式符合税法規定,並不影響最終的税收清算,且被申請人的下級機關也是按此規定實行預徵的。被申請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級税務機關的預徵行為,實行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是錯誤的。

以上是關於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具體應該怎麼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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