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到期未兑付 - 投資者起訴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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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基金到期未兑付,投資者起訴民事訴狀

原告:張XX,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地址:上海市XX區X弄X號X室

被告:上海墀X資產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地址:上海市XX區X弄X號X室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原投資款本金60萬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以60萬元為基數,按8.5%年/計算,自2014年X月X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4年5月,原告經被告某業務員推薦,瞭解到墀X基金,其稱該基金為保本型理財基金,基金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市場、優質信用評級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等固定收益類項目,投資回報相對穩定。原告後與被告墀X公司簽訂《募集説明書》、《合夥協議》等一系列文件,由原告向被告墀X公司購買穩健保本型理財基金60萬元,投資期限為一年,預期年化收益為8.5%/年,被告墀恩公司承擔投資過程中的風險,在到期後返還原告本金。2015年7月,基金到期,但是被告公司卻未歸還原告資金。後原告多次向被告進行催告,但是被告卻以資金不足為由一直予以推諉。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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