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異議有哪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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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是對錯誤的執行行為及執行標的予以排除,從而得以救濟的法定途徑。對於執行異議的種類主要集中在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一般包括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和執行標的提出的執行異議。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關於執行異議有哪幾種類型

一、對於執行行為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異議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對於異議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是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駁回裁定後不服,可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四、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當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法院應制作財產分配方案通知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將書面異議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有反對意見的,應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提出,並由執行法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在收到異議通知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

五、對於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駁回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異議之訴

對於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變更、追加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一旦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時,需要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也就是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途徑 ,當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申請人就成了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被申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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