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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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處理
律師解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處理:
1.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理;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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