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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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多久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動離職多長時間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制度為準(這個制度必須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無故曠工三日以上可以視為自離了,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係還存在。    參照已經失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但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至於自離(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作為單位內部管理的依據,對勞動者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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