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派出所的處罰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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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派出所的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不服派出所的處罰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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