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以決定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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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決定的治安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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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決定收繳的物品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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