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沒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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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沒收工具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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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流程是什麼啊?

一般普通的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流程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具體講有下面幾種:
  一是處罰較重的案件。所謂處罰較重,按行政處罰的種類來説,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行政拘留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是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一般當場作出處罰就可以了。按照行政處罰的幅度來説,罰款數額對公民在50元以上,對法人1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也要適用一般程序,執法人員就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告行政機關,經過調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警告及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都要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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