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29條違章建築的追責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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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29條違章建築的追責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29條違章建築的追責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一般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如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對於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內罰款。

對於違反法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未經依法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

2、縣城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建設、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逾期的建築。

3、河道管理範圍內與河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所有行政違法行為的追責時效都是兩年,並不單純的針對違章建築,但一般來説,行政機關也不會在發現違章建築的情況下視而不見,其他人民羣眾發現有違章建築的,也可以向當地的住建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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