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去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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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去救濟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去救濟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因出租人出賣出租物超出了租賃物範圍而改變,只要出賣房屋涵蓋了租賃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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