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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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作為我國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時,還不能確定犯罪人的罪行是否屬實的時候採取的一種對嫌疑人控制自由的方式。在我國的辦案中較為常見,那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有哪些情況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講解這一拘留方面的相關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由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有哪些情況?

公安機關採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後者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以後,發現涉嫌犯罪就應當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一、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隨着案件的深入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有一些比較重大的犯罪行為辦案機關在初期沒有發現。這時為了案件的辦理,也結合犯罪者的實際情況對犯罪者進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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